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76_§ 2. 宇宙論論證(The Cosmological Argumen

§ 2. 宇宙論論證(The Cosmological Argument)

此論證建立在「充足因」(sufficient cause)的原則之上。若以三段論法表述,該論證如下:凡結果必有其相應的成因。世界是一個結果。因此,世界必有一個存在於其自身之外,且足以解釋其存在的成因。

A. 因果關係(Causation)

此論證的有效性與意義,取決於我們如何定義「結果」與「成因」這兩個詞。若將「結果」正確定義為:並非源於自身內在,而是由自身之外的事物所產生的事件或產物;若將「成因」理解為:其效能導致了該結果的前置因素;那麼,只要能證明世界是一個結果(即它並非自因,也非永恆存在),我們便不可避免地得出結論:世界的存在預設了一個足以產生它的成因存在。

然而眾所周知,自休謨(Hume)提出其理論以來,一大批哲學家已摒棄了所有「動力因」(efficient causes)。他們認為感官除了感知事件的先後順序外,別無所知。一事隨於另一事之後。我們將恆常在前出現者稱為「成因」,將恆常在後出現者稱為「結果」。既然感官所能偵測到的僅是順序,我們便無權假設其他。認為前置因素中存在某種決定性力量,使結果必然如此而非不然,這完全是武斷的。因此,成因不過是恆常的前置項,結果不過是恆常的後續項。

斯圖亞特·穆勒(Stuart Mill)修正了休謨對成因的定義,正如愛丁堡的布朗博士(Dr. Brown)先前所做的那樣。前者說:「我們使用『成因』一詞,不僅是因為我們相信前置項總是伴隨著後續項,更因為我們相信,只要現存的事物結構持續存在,這種情況就永遠會發生。」布朗博士亦言:「成因在哲學上最完整的定義,可說是任何變動的直接前置項;在相似的環境下,它過去總是、未來也將總是直接導致相似的變動。」顯然,這一定義不僅是武斷的,且與休謨及其追隨者哲學的基本原則(即我們所有的知識皆建立在經驗之上)相矛盾。經驗關乎過去,無法擔保未來。如果我們相信某個特定的後續項總是會跟隨某個特定的前置項,那麼這種確信必然有其他根據,而非僅僅因為過去總是如此。除非前置項的本質中存在某種確保結果發生的因素,否則我們沒有理性的根據去相信未來必然像過去一樣。

關於此主題的共同教義

關於此主題的共同教義包含以下幾點:(1) 成因是「某種東西」。它具有真實的存在,而不僅僅是一個關係的名稱。它是一個真實的實體(entity),一個本體(substance)。這點很明確,因為「非存在」(nonentity)無法產生作用。如果不存在的事物能成為成因,那麼「無」就能產生「有」,這在邏輯上是矛盾的。(2) 成因不僅必須是真實的存在,還必須具備能力或效能(power or efficiency)。其本質中必須有某種東西能解釋它所產生的結果。(3) 這種效能必須是「充足的」;也就是說,對於該結果而言是足夠且適當的。這種對成因本質的觀點是正確的,理由如下:(1) 源於我們自身的意識。我們是成因,我們能產生結果。上述三點皆包含在我們對自身作為成因的意識中:我們是真實的存在;我們擁有能力;我們擁有足以產生結果的能力。(2) 我們可以訴諸人類普遍的意識。所有人在日常語言中都賦予「成因」這個詞相同的含義。所有人都假設每個結果都有一個前置因素,且結果歸因於該因素的效能。他們從不認為僅僅是先後順序(無論過去多麼恆常,或未來多麼確定)就構成了因果關係。季節的更替在過去是恆常的,我們也確信未來將持續恆常;然而沒有人會說冬天是夏天的成因。每個人都意識到,「成因」所表達的關係與單純的先後順序截然不同。(3) 這種因果觀點包含在一個普遍且必然的信念中,即「凡結果必有成因」。該信念並非指一件事物必須總是先於另一件事物,而是指若沒有某處施加了能力或效能,就不可能發生任何事,也不可能產生任何變動;否則,事物便能無中生有。

從亞里斯多德(Aristotle)以降,特別是自休謨的新學說傳播以來,所有形而上學家都討論過這個主題。麥考什博士(Dr. McCosh)為真理事業所做的巨大貢獻之一,就是他捍衛了那些位於所有知識基礎之上的基本信念的權威。

對成因必要性的直覺確信

但若承認成因不僅僅是恆常的前置項,而是「其能力導致了結果的因素」(如沃爾夫 [Wolf] 所定義的:Ens quod in se continet rationem, cur aliud existat,即「自身包含他物存在之理由的存在者」),我們仍需追問:凡結果必有成因這一普遍信念的基礎是什麼?休謨認為它建立在經驗之上,因此受限於經驗。我們觀察到在我們觀察範圍內的每個結果都有成因,因此我們有理由預期在觀察範圍之外也是如此。但對此我們一無所知。若僅憑我們這顆小星球上發生的事,就斷定宇宙的規律必然如此,那是狂妄的。我們所見的每個結果都有成因這一事實,並不能賦予我們權利去假設宇宙必然有一個成因。康德(Kant)則認為,因果律僅存在於我們的心智中。人類以這種關係看待事物,但他們無法保證這種關係在自身之外的世界中同樣成立。

學界的共同教義是:這是一個直覺真理,是一個首要的或自明的原則。也就是說,這是所有人確實相信,且所有人必然相信的事物。如果某些思辨哲學家曾否認過某個真理,就將其視為該真理並非普遍且必然信念的證據,那麼這世上就沒有所謂自明的直覺真理了。個人同一性、外部世界的真實存在、是非善惡的本質區別,都曾被人否認。然而,所有人確實相信,且必然相信這些真理。對它們的否認是勉強且暫時的。每當心智回歸正常狀態,信念便會回歸。因果原則亦然;儘管曾被否認,但每個人都被其本性結構所迫,不得不承認並持續依據它行事。一個人或許會相信宇宙是永恆的;但要相信宇宙是在沒有成因的情況下開始存在,即它是從無中生出的,這是不可能的。

因此,我們歸結到這個選擇:宇宙存在。因此,它要麼從永恆以來就存在,要麼它的存在歸因於自身之外的一個成因,且該成因足以解釋它為何是現在這個樣子。有神論的論證是:世界是一個結果;它自身並不包含存在的成因,它並非永恆的,因此我們被迫假設存在一個偉大的「第一因」(First Cause),宇宙的存在即歸因於祂的效能。

C. 世界是一個結果

  1. 證明世界作為一個整體並非自存且永恆的第一個論證是:它所有的部分,即構成它的一切,都是依賴且可變的。整體不可能在本質上與其構成部分截然不同。無限數量的結果不可能是自存的。如果一條由三個環組成的鏈條無法支撐自身,那麼由一百萬個環組成的鏈條就更不可能了。「無」乘以無限大依然是「無」。如果我們在自身中找不到存在的成因,我們的父母在他們自身中也找不到,他們的祖先亦然,那麼追溯至無限(ad infinitum)不過是在「無」之上疊加「無」。心智所要求的是一個充足的成因,而從一個結果無限地回溯到另一個結果,並不能讓我們接近它。因此,我們被理性本性的規律所迫,必須假設存在一個自存的成因,即一個具備足以產生這個不斷變化的現象世界之能力的「存在者」。在各個時代,思想家們都被迫得出這一結論。柏拉圖(Plato)和亞里斯多德從運動的存在推論出,必然存在一個 ἀεικίνητον ἑαυτὸ κινοῦν,即「永恆的自發動力」,或經院哲學家所稱的 primum movens(第一推動者)。幾乎所有類別的哲學家都承認此論證的有效性,至少承認我們被迫假設存在一個永恆且必然的「存在者」。有神論的論證是:如果世界中的一切都是偶然的,那麼這個永恆且必然的「存在者」必然是一個超越世界的「第一因」。

D. 歷史論證

  1. 第二個論證是歷史論證。即我們有歷史證據表明,例如人類這個物種僅存在了幾千年。人類從永恆以來就存在是絕對不可信的。即使我們採納演化論,它也無法提供解脫。它只是將幾千年替換為幾百萬年。與永恆相比,兩者同樣微不足道。達爾文的生殖細胞(germ-cell)與一個完全發育的人、整個人類種族或整個宇宙一樣,必然需要一個自身之外的自存成因。我們被迫得出結論:要麼宇宙是從無中生出的,要麼存在一個自存、永恆、超越世界的「存在者」。

地質學論證

  1. 地質學論證指向相同的結果。地質學家們一致同意以下事實:(1) 地球上現存的動植物屬類,是在地球歷史中相對較短的時期內開始出現的。(2) 無論是經驗還是科學,事實還是理性,都不支持「自然發生論」(spontaneous generation)的假設。也就是說,沒有證據表明任何生命有機體是由單純的物理成因產生的。每一個此類有機體,要麼是直接被創造的,要麼是源自另一個已經存在的生命有機體。(3) 屬與種是恆定的。一個物種從不轉變為另一個物種。魚從未變成鳥,鳥也從未變成四足動物。現代理論家確實質疑過這些事實;但它們仍被廣大科學界所承認,且對普通心智而言,支持這些事實的證據是壓倒性的。如果承認這些原則,那麼結論就是:地球上所有現存的動植物都是開始存在的。既然它們是開始存在的,它們就是被創造的,因此必然有一位創造者。這些考量僅是輔助性的。主要的論證是前述的第一點,即:無論是設想偶然事件的無限繼承,還是設想宇宙從無中產生,在邏輯上都是絕對不可能的。

C. 反駁。休謨的學說

針對此宇宙論論證,只有兩項反駁值得注意。一項針對其建立的原則,另一項針對從中得出的結論。休謨在《人性論》(Treatise on Human Nature)開篇即提出原則:人類心智的知覺可歸結為「印象」(impressions)與「觀念」(ideas)。他所謂的「印象」,是指「所有感官、激情與情緒,當它們首次出現在靈魂中時的狀態」。所謂「觀念」,是指「這些印象在思考與推理時留下的模糊影像」。因此,不可能有任何觀念不是源自先前的印象。這是他整個體系的基本原則。由此得出,我們所有的知識都建立在經驗之上。我們從外部事物獲得某些印象,並產生某些激情與情緒;這些是我們觀念的唯一來源,因而也是我們知識的唯一來源。當他將此原則應用於因果關係的本質與起源時,他說:我們對此主題所能知道的,僅僅是一個對象或事件與另一個對象或事件相鄰且先後出現。這就是我們所感知的一切;我們只能對此擁有「印象」。我們對能力、效能、能量、力量或任何我們選擇使用的同義詞,都沒有印象。因此,並不存在所謂的能力或效能。無論在心智還是物質中,都不存在效能或能力。他說,當我們使用這些詞彙時,「實際上並沒有明確的含義」。當我們看到事件或變動以恆常的順序發生時,我們就養成了習慣,或者如他所說,「我們感受到一種決定」,即當我們看到習慣性的前置項時,就會期待後續項的出現。因此,必然性、力量、能力、效能,不過是「將我們的思想從一個對象引向另一個對象的決定」。他認為:「連結成因與結果的權力必然性,在於心智從前者過渡到後者的決定。成因的效能或能量,既不在成因本身,也不在神裡面,也不在這些原則的共同作用中;它完全屬於靈魂,是靈魂在審視過去所有實例中兩個或多個對象的結合。」休謨完全意識到他這種因果觀的悖論性質及其深遠後果,儘管他堅持認為支持其論點的論證是無懈可擊的。在緊接上述引文之後,他說:「我意識到,在我這部著作中已經或將要提出的所有悖論中,目前這一個是最激烈的;我只能憑藉堅實的證明與推理,才敢期望它能被接受,並克服人類根深蒂固的偏見。」他所謂的「根深蒂固的偏見」,實際上是神印刻在我們本性中的信念法則,任何哲學家的詭辯都無法顛覆。

休謨從其學說中得出的結論,顯示了他對其重要性的評價:(1) 他說,根據他的原則,動力因、形式因、質料因、範例因或目的因之間沒有區別;成因與機緣之間也沒有區別。(2) 「道德必然性與物理必然性之間的共同區別,在自然界中毫無根據。」「我們常在能力與其運用之間所做的區別,同樣毫無根據。」(3) 「每個存在之開端都需要一個成因的必然性,並非建立在任何證明性或直覺性的論證之上。」(4) 「我們永遠無法有理由相信任何我們無法形成觀念的對象存在。」透過這第四個推論,他指的是諸如「本體」(substance)之類的事物,我們對此沒有印象,因此無法擁有觀念,也就無法理性地相信其存在。同樣的說法也適用於神。

在下一節的開頭,休謨以一種無與倫比的膽量說:「根據上述學說,沒有任何對象是我們僅憑觀察,而不諮詢經驗,就能確定為其他任何事物的成因;也沒有任何對象是我們能以同樣方式確定其不是成因的。任何事物都可能產生任何事物。創造、毀滅、運動、理性、意志,所有這些都可能源自彼此,或源自我們能想像的任何其他對象。如果我們比較上述解釋的兩個原則,即對象的恆常結合決定了它們的因果關係;以及嚴格來說,除了存在與非存在之外,沒有任何對象是彼此對立的,那麼這就不會顯得奇怪。在對象不對立的地方,沒有什麼能阻止它們擁有那種因果關係完全依賴的恆常結合。」

如果世上存在「歸謬法」(reductio ad absurdum),那麼休謨的這一理論無疑是自我反駁的。(1) 他承認意識在「印象」方面的可靠性;那麼他怎能拒絕感官、理性和良知的直覺?(2) 如果我們沒有任何知識不是源自印象,且沒有權利相信任何我們沒有從印象中獲得觀念的事物存在,那麼我們就不能相信本體、靈魂或神。(3) 基於同樣的理由,我們不能相信存在所謂的能力或效能,也不能相信動力因與目的因之間有任何區別,即蒸汽的膨脹力與製造蒸汽機的機械師的意圖之間沒有區別。(4) 同樣地,我們必須相信事物可以無中生有,相信事物開始存在不需要任何理由,甚至不需要前置項;因此,「任何事物都可以產生任何事物」,例如人類的意志可以產生宇宙。(5) 他甚至無法在不自相矛盾的情況下陳述他的理論。他談到一件事物「產生」另一件事物。但根據他的學說,並不存在所謂的「產生」,因為他否認存在任何所謂的能力或效能。

人們普遍承認,我們除了意識的真實性外,沒有其他知識或信仰的基礎。這一原則必須時刻銘記在心,並需不斷重申。因此,任何與意識事實或神印刻在我們本性中的信念法則相矛盾的學說,必然是錯誤的。因此,如果能證明某些真理是人類受其本性結構所迫而必須相信的,那麼這些真理就應在一切詭辯技巧面前被保留下來。因此,如果我們自身是某種東西(一個存在者,一個本體),且我們擁有能力,我們能產生結果,這是一個意識事實,那麼可以肯定的是,確實存在能力與動力因。此外,如果「凡結果必有成因」,即「無中不能生有」(ex nihilo nihil fit),是一個直覺且必然的真理,那麼可以絕對肯定的是,如果世界開始存在,它必然有一個存在於其自身之外、足以解釋其存在的成因。因此,如果證明世界並非自存且永恆的論證是健全的,那麼宇宙論論證就是有效且確鑿的。

第二個反駁

另一種形式的反駁並非針對宇宙論論證所建立的前提,而是針對有神論者從中得出的結論。人們承認現在有事物存在;「非存在」不可能是真實存在的成因;因此,必然有某種事物從永恆以來就存在。人們也承認,無限回溯(regressus ad infinitum)或結果的無限序列是不可能的。因此,必然存在一個永恆的、自存的「存在者」。這就是宇宙論論證所能公正證明的全部內容。它並未證明這個必然的「存在者」是超越世界的,更未證明祂是一位人格神。祂可能是一個永恆的本體,而可變的事物只是祂的現象。

宇宙論論證的目的並非證明有神論者關於神所持有的所有真理。它足以證明我們必須承認一個永恆且必然的「存在者」的存在。其他論證則證明該「存在者」是具備自我意識與智慧的。此外,該論證公正地證明了這個「存在者」是超越世界的;因為因果原則指出,凡是偶然的事物,其存在的成因必然在自身之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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